住在浙江城市论坛业主论坛闲林青枫墅园 转叶永祥律师关于是否可以退房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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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叶永祥律师关于是否可以退房的答复

转叶永祥律师关于是否可以退房的答复

转搜房一位业主的贴子。


要求某某楼盘退房的N个理由
一、开发商事先不告知某某楼盘周边环境重要情况侵犯了我们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我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本身有重大误解又显失公平,有权要求尽快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对商品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知情,经营者有义务主动提供。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开发商在销售时对楼盘信息(包括正面和负面的)告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知情权的实现。特别是对某某楼盘这样以“环境”为主要卖点的商品房,周边环境情况与房子本身密切相关,对购房人具有决定性影响,应当明确告知,这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就是故意隐瞒。我们在决定下单前曾两次到现场看房,但开发商有关销售人员对楼盘附近有公墓的情况均只字未提,使我们在对周边环境这一重要情况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本身有重大误解又显失公平,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或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权要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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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祥律师的回复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欺诈行为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显然楼上所说的问题并不构成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因此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同时,购房人也有义务对商品房的性质、位置、周边环境进行核查,在签订合同时,即视为已认可商品房。除非开发商明确表示不存在公墓什么的,构成欺诈,才有可能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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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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